发布时间:2023-04-18 15:22:59 浏览次数:362
返回列表 2023年4月14日下午,晟贤律所本年度第四期分享会在律所会议室顺利举行,合伙人汪何斌律师以“竞业限制法律实务探讨”为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干货分享。
本次分享活动中,汪何斌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一起江苏省高院改判胜诉的竞业限制案件为切入点,从员工竞业报告义务的司法认定、用人单位设立竞业限制义务的形式要件、竞业企业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标准、竞业限制行为的证明标准等八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目前法律实务中涉及竞业限制的若干问题。
在结合案例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大家总结出以下以下观点: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报告义务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当谨慎,主流裁判观点对此不认可,且还存在被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虽然约定但未支付补偿金)并不构成劳动者是否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决条件;
(3)用人单位不能仅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
(4)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是企业可从事的业务,但并不一定是实际从事的业务,在认定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还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量;
(5)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未禁止劳动者的近亲属从事竞业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配偶的行为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参会律师还以现实案例及其争议焦点为引,从反不当竞争法、劳动法和民法典的法律价值取向和法律手段选择等方面,进一步拓展了在竞业限制案件中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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